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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检察官,为我讨到了工伤赔偿款”


发布时间:2020年6月24日 16:59  来源:通城检察


 近日,通城县检察院通过调处一起工伤赔偿纠纷,成功化解了一起行政争议案件。


 2019年3月16日,农民工胡某到通城县某建设公司承建的工地做木工,因胡某未提供身份证造成该公司未及时依法向县人社局报备。同年4月27日,胡某在工地做工时扭伤腰部,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伤残九级,胡某向建筑公司索赔21万余元未果。建筑公司提出异议,认为胡某属腰部旧疾复发致残,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且索赔金额过高,遂于同年11月12日向通城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胡某的工伤认定。2020年4月23日,通城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于同年5月18日作出行政判决,驳回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建筑公司不服又提出上诉,并对其是否应承担全部责任存在疑问。

 “打完行政官司,再打民事官司,不能稀里糊涂的赔钱……”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说。


 通城县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在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过程中,通过与律师事务所召开联席会议,收集到该案线索。

 为实质性化解该行政争议,避免行政诉讼“程序空转”,承办检察官通过调阅案卷,实地走访企业,与案件当事人座谈,进行普法释理和劝解,为双方达成共识打下基础。6月24日,该院召开公开调解会,邀请县人社局、县法院、人民监督员、建筑公司代理律师、胡某参加。

 会上,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案件事实,与会人员围绕建筑公司是否应该全额支付胡某工伤赔偿款这个焦点问题进行讨论。

 经调解,双方都认识到自己的不足,并达成和解意见,现场签订了和解协议书,由建筑公司支付胡某工伤赔偿款9万元,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上诉;胡某取得赔偿款后不再提起任何诉讼。

 该案的成功化解,既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缓和了企业和农民工的矛盾,加速了企业的复工复产,也节约了司法资源,起到了很好的以案释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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