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业绩谱就检察工作的“一级规范化”标准————记崇阳县检察院综合检察部干警庞明
庞明,男,41岁,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96年6月参加工作,崇阳县人民检察院干警。自参加检察工作以来,无论是在反贪部门工作,还是在刑事执行部门工作,庞明同志都非常认真,非常努力,并将各项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真正做到了“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精一行”的工作目标。
在办案中攻坚克难,多次参与侦办疑难、大、要案,并成功突破。在监所检察部门工作期间,连续六年在全市年度考核工作评比中获得“优秀”等次,多项工作为全市第一名;2017年,在第五届全国检察机关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评定过程中,庞明同志卓有成效的工作帮助崇阳县检察院派驻县公安局看守所顺利通过省院考核验收组的检查验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评为“全国一级规范化驻所检察室”。也正是因为庞明同志对工作非常执著,各项业绩都较为突出,先后多次获得“先进检察官”、“先进个人”、“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两次荣立个人三等功;参与并供稿的检察调研文章“崇阳监所三个着力加强 全面履行监所检察职能”工作简报被湖北省检察院“荆楚公平正义网”刊登,“社区矫正重点环节监督”简报在《南鄂晚报》上刊登,“涉农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对策”在《今日湖北》杂志发表。
一、勤勉务实,以高度责任感服务于检察事业
庞明同志在开展工作中按照院党组的工作部署和上级院的工作总体要求,紧密结合当前检察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各级文件精神,努力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和检察工作水平,不断加大依法监督力度,积极履行监所检察职能,为该院成功创建“全国一级规范化驻所检察室”立下了汗马功劳。他能够坚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检察业务的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忠于职守,廉洁自律,工作中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讲人情关系,严守办案纪律,遵纪守法,积极参加党组织的各项活动,很好的完成了本职和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刻苦钻研,以一级规范化的标准开展各项工作
2017年为争创一级规范化驻所检察室,庞明同志与全体驻所检察官、干警在院党组的带领下,全身心投入到创建工作中去。在吃透规范化等级和评定办法的基础上,时刻以一级规范化的标准,从驻所检察室规范化建设、监督工作规范化开展等方面,实现驻所检察工作全面提升。在基础设施规范化建设方面,通过争取院党组重视,在完善了人员配备、硬件设施的同时,积极与看守所沟通,扩大驻所检察室的办公面积,由原来的三间办公室五十余平方米,扩大到现在七间办公室三百余平方米。
在监督工作规范化开展方面,庞明同志在日常监管活动中,加强对看守所日常执法活动的检察监督,积极推行约见检察官制度、检务公开制度、联席会议制度,畅通被监管人及其家属的投诉渠道,受理在押人员控告、申诉,给在押人员行使控告申诉权提供方便,坚决防止和纠正损害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的事情发生;与此同时,庞明同志十分重视看守所干警预防职务犯罪等方面的法制教育,使监管干警切实做到严格执法、文明管理。一是将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工作作为监所检察的工作重点,工作中实行一案一卡的办案跟踪监督制度和提前提示制度,加强对办案单位和部门执行诉讼时限规定的检察监督;与看守所信息管理系统联网,坚持动态监督和个案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收押看守所,就及时登记,掌握诉讼进程,使每一名在押人员在各诉讼环节的期限一目了然,便于检察监督;二是建立纠防超期羁押长效机制、羁押期限告知、催办、责任追究制度。深入监室检查和向看守所内勤核实在押人员诉讼时限,主动到办案部门、办案单位了解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重点监督,发现即将到期的案件及时提示和催办,确保了公检法各诉讼环节没有发生超期羁押案件。三是加强对监区安全检查。年均驻所工作日320余天,每天深入在押人员学习、生活、劳动三大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协助和督促看守所、武警中队认真做好节假日和敏感时期的监管安全防范工作,及时掌握在押人员的思想动态和各种事故隐患。针对检查中发现的同案犯混关混押、超量关押、在押人员收押、出所的健康检查不严,以及发现监室内有违禁品,值班民警未及时发现和收缴等方面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及时提出书面检察建议,得到了及时采纳和改进。多次配合看守所开展安全大检查、清监,院领导到驻所检察室检查、指导工作多次,有力地促进了监管场所的安全和稳定,确保了监管场所没有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四是加强对脱、漏管,违法交付执行,变更执行等问题的监督,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开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对全县12个社区的社区矫正人员都建立了台账,每月按时对照司法部门的数据更新,全面了解其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情况,在按期定时核查、走访派出所和社区的基础上,针对存在有的被判处管制人员外出打工,有的缓刑人员“司法E通”停机、关机,有的矫正人员不知去向等问题,督促纠正社区矫正人员脱管、虚管的问题,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保障社区矫正重点环节监督到位、重点人员教育管理监督到位、工作机构和工作程序监督到位,防止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及再犯罪,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有序推进。

三、注重人文关怀和人性化履职,切实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刑罚执行工作的监督从“事后监督'到"同步监督‘的转变,增加了监督环节,从单纯的的看护型监督变成全方位的审查型监督,从转变监督思维、听取诉求等方面,使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保护落实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始终。由于看守所管理条件局限性,在实际工作不能完全落实对关押人员的“五项”安全健康检查的规定,看守所内在押人员患各种疾病的情况呈高发态势,有的甚至危及在押人员的生命安全,严重影响监管安全和日常工作。针对这种情况,庞明同志通过及时汇报情况,并积极督促看守所及时通知办案单位,针对患有重大疾病的在押人员及时制定出救治措施,同时对看守所发出《检察建议书》,排除了潜在的不安定因素,消除安全隐患和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看守监管工作安全规范,保障了在押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同时促进看守所和县中医院联合协作,构建所院协作医疗体制,来保障法规的实施到位和被监管对象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有一名叫宋红玉(女)的在押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对其开庭审判后,回到看守所在监室里撞墙自残,并声称要求约见驻所检察官。在驻所检察室值班的庞明同志得知后,立即到监区内查看,及时约见嫌疑人,经过了解,得知是犯罪嫌疑人认为自己在开庭时辩护权利受到侵犯,申诉无门。庞明同志和看守所管教干警一起作她的思想工作,讲法律,说道理,得到了当事人的信任和理解,表示相信检察官能够保障自己的权益。事后庞明同志及时和领导作了汇报,到县法院进行联系沟通,查明情况,合法合理的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避免了一起在监区内的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在参与审查已决犯曹卫良的材料时,发现县法院刑事判决书对曹卫良的刑期折抵错误,将被告人的刑期少算了一个月,不符合刑诉法第74条的规定,及时监督法院纠正刑期折抵错误,依法维护犯人的合法权益。
庞明同志在思想上、工作上、生活上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且凭着”干一行,爱一行,精一行“的人生追求,秉乘着对法律的忠诚,以及对检察工作的热忱,对工作兢兢业业,不求名利,甘于奉献、不计得失,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诠释了一名基层检察工作者的”正义力量“,以对自己的严格要求为崇阳县检察院”一级规范化驻所检察室“这一荣誉增添了生动的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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