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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报复砍伤人获刑5年赔偿27万

    本网讯 通讯员吴戈、杨桃平报道:近日,通城县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卢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7万余元。
 
    2013年,家住通城县沙堆镇某村的卢某的家人与邻村村民桂某因琐事发生纠纷。远在广东惠州打工的被告人卢某得知后从广东赶回通城欲报复桂某。卢某回通城后购买了一把砍刀。2014年元旦下午2时许,卢某手持砍刀,将正从新房里出来的桂某砍伤,致桂某头部、四肢多处受伤。卢某砍人后主动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警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其亲属积极赔偿,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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