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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车辆发生事故 车主与使用人共同担责

    本网讯 通讯员阮兰琦、陈继井报道:近日,通山县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对一起报废车辆发生事故的车主与使用人判决其共同担责。
 
    2015年8月1日18时许,程某驾驶摩托途经通山县通羊镇李渡路段时,王某驾驶摩托突然从路口出来,避让不及将程某撞伤,造成程某左锁骨中后段骨折、腰腿皮肤等多处挫伤的事故。经通山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王某负主要责任,程某负次要责任。双方因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程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故发生后,原告程某无钱住院在家休息120天,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各项损失14371元。因被告王某驾驶的摩托车是从堂弟王某群借来的,且该车于2011年10月21日已强制报废,因是报废车辆,该车并未购买交强险。因此,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法院依职权追加王某群为共同被告,再次开庭审理。庭审中,两被告对原告提出的事实证据无异议,但认为原告主张损失数额较大,无力支付。
 
    因双方均同意在法官主持下调解,法官先对二被告进行释法: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王某群把已经报废的车辆借给王某使用,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二被告对赔偿数额存异议,法官再通过“背靠背”方式进行协调,最终使双方对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由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000元,并当庭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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