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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首例从业禁止案件被评为“湖北检察2018年未成年人保护十大典型案件”


近日,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了

2018年未成年人保护十大典型案件

湖北检察2018年未成年人保护十大典型案件

其中,咸宁首例从业禁止案入选。


基本案情

2018年某月某日12时许,被告人廖某某(男,22岁,跆拳道教练)在某县某镇一舞蹈补习班楼道,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小丙(女,化名,7岁)带至补习班厕所,诱骗被害人脱掉舞蹈服,对其实施猥亵并拍摄裸照。随后,被害人小丙将此事告知老师及家长,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次日,某县公安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的规定,对廖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决定。


同月15日,某县人民检察院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发现本案后,立即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遂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月21日某县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同年8月16日将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对廖某某以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之一款规定,建议法院对廖某某判处从业禁止五年。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廖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禁止从事教育工作五年。

典型意义

某县人民检察院充分运用“两法衔接”平台,开展立案监督工作,惩罚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有力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办案检察官说


本案是咸宁首例对被告人判处从业禁止案件,具有典型示范意义。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发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最终让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分子受到法律严惩。同时鉴于廖某某案发时是跆拳道老师的身份,其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猥亵犯罪,为了防止廖某某在刑满释放后,再从事可以密切接触孩子的相关教育工作,我们建议法院在作出刑事判处时,一并判处禁止其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从事教育工作。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之一【职业禁止】


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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