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扫黑除恶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串通投标罪、逃税罪追究聂亚杰、徐建利等二十名被告人及被告单位的刑事责任。 该案由区法院副院长王忠担任审判长、刑庭庭长李拥军、法官廖鹏担任审判员,与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 为了查清案情,充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在庭前会见了被告人,并查阅全部案卷。合议庭组织控辩双方于27日召开庭前会议,就案件管辖、申请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事项交换意见,明确庭审争议焦点和举证、质证方式。 庭审现场,两名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二十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公诉人、辩护人分别向被告人进行讯问、发问。法庭对起诉书指控的寻衅滋事罪等罪的相关事实展开调查,被告人进行了陈述及质证。 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过程中,该案被告人全部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亲属,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和媒体记者共60余人旁听庭审。








上一篇:
加力推进、加速冲刺 咸宁法院决战“百日攻坚”
下一篇:
咸宁检察:积极参与社区戒毒中心建设
咸宁市委政法委、咸宁市法学会主办 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市政府大楼805 邮编:437100 办公电话:8126037
鄂ICP备17016068号
鄂公网安备 42120202000182号
Copyright 2012 www.xnfxh.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咸宁市法学会 © 2017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