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19日下午,由通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程金柱等18人涉黑案在通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首犯程金柱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窝藏罪、行贿罪、偷越国(边)境罪等12项罪名数罪并罚,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2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成员分别被判处14年至2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案情回顾 自2006年以来,被告人程金柱为获取经济利益,先后在浙江省温州市、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等地开设赌场,并骋请被告人程某军、汪某英等人为其管理赌场经营事务,逐步积累经济实力。至2017年,程金柱先后以温州瓯海区、咸宁及通山县通羊镇城区和湄港、横石、九宫山、江西省武宁县大洞乡等地为开设赌场据点,通过“以赌养黑、以黑护赌”的形式网罗大量成员,逐步形成了以程金柱为首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为维护其非法利益,以贿买手段拉拢相关司法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包庇、纵容,在行业内形成了重大影响;为树立非法权威,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大肆进行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开设赌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非法拘禁、非法持有枪支、非法储存枪支弹药、敲诈勒索、妨害公务、妨害作证、窝藏、行贿、偷越国边境等犯罪活动,以及随意殴打他人等违法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破坏社会治安,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社会危害极大。 法庭审理 2019年11月5日至11月8日,该案在通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在审判长主持下,法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法庭调查,公诉人、辩护人分别向被告人讯问、发问。公诉人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四个特征和起诉书指控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一一举证,并就涉黑财产部分进行指控,针对争议焦点,公诉人从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方面一一进行反驳,有力地指控了犯罪,依法、准确、有力地震慑了黑恶势力。该案多数涉黑犯罪成员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达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审判决 12月19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金柱纠集、网罗被告人王某君、徐某得、舒某、阮某灯、方某佳、许某攀、杨某号、刘某、袁某、宋某文、罗某翅、王某凯、程某军、汪某英等人,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通过有组织地长期在多地开设赌场等违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持有枪支、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三十余起,造成1人重伤、11人轻伤、5人轻微伤等严重后果;通过大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及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纵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通山县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生活秩序,该犯罪组织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确认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遂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窝藏罪、行贿罪、偷越国(边)境罪等12项罪名数罪并罚,一审被判处程金柱有期徒刑2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一审被判处被告人王某君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徐某得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6万元。 其他成员判处7年至2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全部并处罚金;本案全部违法所得予依法以追缴。 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通山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第二起涉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受理该案后,通山县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立即成立办案团队,依法严格审查犯罪事实和固定犯罪证据,并根据案件办理情况,及时充实办案力量。检察长亲自指导,多次组织召开该涉黑案件的讨论会,做到办理该涉黑案件审查到位,认定到位,办成铁案。在出庭公诉前,该院还多次组织办理该案的公诉团队召开庭前会议,就庭前准备、指控犯罪、质证技巧、公诉意见、文书制作等方面交流意见,明确案件焦点和公诉方向。庭审中,公诉人依据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采用一事一证、一罪一证的方式向法庭出示相关证据,发表公诉意见,揭露犯罪,阐述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危害,对该涉黑犯罪案件的危害性进行充分揭露和有力的指控,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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