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治新闻 > 内容

疫情期间未履职尽责,情形严重将涉嫌违法!

     

      为加强对市民的法治宣传教育,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使每个公民明确自己在防控疫情中的权利和义务,咸宁人民广播电台陆续推出《疫情防控 法治同行》特别直播节目。

     节目结合全国各地典型案例,为社会公众解读关于《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食品卫生安全法》《价格法》等法律法规。
节目播出内容同时在咸宁人民广播电台微信公众号推广。

                              本栏目由咸宁市委依法治市办、市司法局主办。

案例:1月30日湖北省红十字会官网首次发布的捐赠物资使用情况。在《捐赠物资使用情况公布表(一)》中可以看到,奋战在抗击疫情一线的武汉协和医院仅收到湖北省红十字会下发的普通口罩3000只。而另一家不接受发热病人、非新冠肺炎定点医院的“莆田系”武汉仁爱医院却收到了1.6万只KN95口罩。一经公布,质疑声浪四起。

针对反映湖北省红十字会在捐赠款物接收分配中的有关问题,湖北省纪委监委迅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经调查,省红十字会有关领导和干部在疫情防控期间接收和分配捐赠款物工作中存在不担当不作为、违反“三重一大”规定、信息公开错误等失职失责问题,经湖北省纪委监委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免去张钦省红十字会党组成员、专职副会长职务,并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给予省红十字会党组成员陈波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给予省红十字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高勤党内警告处分。省红十字会其他责任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党组织依纪依规处理。

除此之外,黄冈市卫健委主任、疾控中心主任唐志红也因当地疫情一问三不知而被免职。



主持人:

刚刚我们讲的这两个案例都属于在疫情面前,没有履职尽责的典型。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在这块有没有相关的规定?
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 张仲衡律师

在疫情防控这一方面,我国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红十字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审计、民政等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规定主要是行政处分方面的规定,我国《刑法》也有专门的规定“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触犯“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情节特别严重的,甚至可以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当然也有一些其他的法律法规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主持人:

在这次新冠肺炎的疫情中,我们看到也处分了一批人,这些被处分的人绝大多数都是属于没有履职尽责,但是也没有达到我们刚刚说的这个触犯“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这样一个程度。
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 张仲衡律师

对,刚刚我们说的两个案例都属于不作为,失职失责的典型,这种情形还没有上升到刑事犯罪的高度。我国《刑法》规定的“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这两个罪名,要求达到一定的损害后果,才能构成犯罪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这两个案例,最终主要是以《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来处理相关的责任人员。当然,如果后期司法机关查明涉嫌刑事犯罪,也一样可以立案侦查。
主持人:

回顾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制建设发展的历史,我们可以发现它是一个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而逐步确立起来的过程。2003年,非典疫情的到来加深了人们对公共卫生安全的关注,国务院在已有的法律制度基础上,出台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成为我国在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指导性法律。


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 张仲衡律师

主持人讲的很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在抗击非典之际出台,标志着我国进一步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纳入到了法制化的轨道,将促使我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为今后及时、有效地处理突发事件建立起“信息畅通、反应快捷、指挥有力、责任明确”的法律制度。
但总体来说我国目前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律规范还没有建立起比较协调一致的完善的法律体系,而且具体规定仍有待“深化”和“细化”。主要表现在:
1、信息报告、信息公开制度不完善;
2、医务人员权益保障缺失;
3、有关救济制度、常设应急组织等方面的规定等也有所缺失;
4、政府相关部门的问责制度、应对机构职责权限不明等等。

总之,我国目前有关公安安全卫生事件在立法技术和法律规定的细致度上都略显不足,因此我国目前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律制度的建设上不应追求法律数量,应该将重心放在如何整合现有的法律资源,在法律中注重技术含量,追求创新。

主持人:

刚刚听到张律师提到了一点,就是关于这个信息报告、信息公开制度这个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显得尤为重要,那在我们国家目前的法律上,对公共安全卫生事件中的信息公开是怎么规定的?


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 张仲衡律师

公共安全卫生事件中的信息公开,在《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中有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此外,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也有相关规定,其中第九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属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主动、及时、准确地通报疫情防控情况。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 我希望能早一天大声喊出 :“我是共产党员,我先上!”
下一篇: 值守民警雨夜速递救命药

咸宁市委政法委、咸宁市法学会主办    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市政府大楼805    邮编:437100    办公电话:8126037

鄂ICP备17016068号          

鄂公网安备 42120202000182号


Copyright 2012 www.xnfxh.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咸宁市法学会 © 2017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