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年7月6日 17:07 来源:通城检察
7月2日上午,通城县人民法院对罪犯黎某某刑罚变更一案公开开庭审理,依法决定将罪犯黎某某收监执行。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施行以来,通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对社区矫正罪犯收监执行的首例刑事决定。
2002年3月30日,黎某某因犯运输毒品罪被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后于2004年5月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9年,并于2006年、2008年分别被裁定减刑1年9个月、1年1个月。因黎某某患有严重疾病,云南省监狱管理局于2008年12月决定对其保外就医,并于两年后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2019年11月14日,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开展全市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人员病情复查专项活动,经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黎某某所患疾病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严重疾病范围。
根据以前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黎某某的收监决定应由云南省监狱管理局作出,受疫情影响,云南省监狱管理局一直未对黎某某作出收监决定。今年7月1日实施的社区矫正法,规定执行地法院可以对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作出收监决定。通城县人同检察院邀请县法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人民监督员对黎某某收监执行进行公开审查,详细介绍基本案情、罪犯身体状况、社区矫正法执行依据,并研究部署黎某某收监执行方案。
7月1日,通城县人民检察院向通城县司法局发出对黎某某收监执行的检察建议书。7月2日上午,通城县人民法院对罪犯黎某某刑罚变更一案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黎某某因疾病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经鉴定,其所患疾病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尚有刑期没有执行完毕,对未执行刑期应当收监执行,遂依法作出上述决定。
咸宁市委政法委、咸宁市法学会主办 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市政府大楼805 邮编:437100 办公电话:8126037
鄂ICP备17016068号鄂公网安备 42120202000182号
Copyright 2012 www.xnfxh.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咸宁市法学会 © 2017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