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年8月25日16:55:38 来源:咸宁检察
“我明白了自己行为的严重性,我真的很后悔,我自愿认罪认罚。”近日,经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对被告人熊某、吕某、王某提起公诉后,3人均被法院判刑。
2016年8月至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熊某伙同他人在家中开设德扑圈网络赌博工作室,通过德扑圈APP网络平台组织多人进行赌博活动,从中抽头渔利。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熊某是主要负责人,在微信群内招揽参赌人员;被告人吕某、王某在该赌博工作室从事客服工作,负责为参赌人员上分,结算赌资,三人期间共获利13万余元。
2018年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吕某先后在咸安区温泉、通城县等地开设德扑圈网络赌博工作室,通过德扑圈APP网络平台组织多人在龙鱼俱乐部内进行赌博活动,并在参赌人员赢取的赌资中抽取2%获利。经审计,在2019年一个月期间,被告人吕某的赌资结算账户收取赌资66万余元,支付赌资109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熊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公安机关,被告人熊某退赃10万元、吕某退赃4万元、王某退赃1万元。
经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被告人熊某、吕某、王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赌博平台,组织多人进行赌博活动,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0年7月,咸安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依法告知了三名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签字具结,且熊某有自首情节,三名被告人积极退赃,承办检察官依法提出了量刑建议和适用程序。
最终,经咸安区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判处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 被告人吕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 被告人王某拘役一个月七日,并处罚金1000元,责令其退赃2000元,依法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我们始终认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空间延伸到哪里,依法打击各种刑事犯罪的触角就要延伸到哪里。本案中,被告人以手机游戏APP娱乐软件、即时通讯软件作为掩饰和载体,开设虚拟网络赌博场所供人赌博,并以此获利,实际上就是采用移花接木的形式,将赌场从线下搬到了线上,更加具有隐蔽性、流动性、复杂性,但究其本质还是属于开设赌场行为。
近年来,利用网络进行犯罪日益猖獗,也渗透到生活的各个方面,利用棋牌类游戏平台及软件APP兴起网络赌博兴起,很多市民认为这种赌博不见场地、不见赌资,不能算是违法犯罪行为,但本质上与传统赌博相比并没有什么区别,检察官呼吁大家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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