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湖北省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原副主任胡德春涉嫌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省纪委监委第一审查调查室副主任赵本立,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代理主任朱庆刚,市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倪贵武,省市纪检监察机关干部50余人观摩庭审。
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德春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不能说明来源,数额巨大 ,应当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胡德春涉嫌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管辖,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向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依法告知并充分保障了其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召开了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参加的庭前会议。按照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在辩护人在场见证下,被告人胡德春于庭前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庭审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胡德春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本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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