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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赢共赢 崇阳县检察院化解一起涉民营企业行政纠纷


 “感谢检察机关主动走访企业,多方协调,为我们化解了纠纷,让我们可以安心投入复工复产。”5月18日,湖北某建筑公司负责人来崇阳县检察院,为该院及承办案件的检察长孙峥送来锦旗表达谢意。



 5月12日,崇阳县检察院通过公开调处,使该公司与县人社局的一起行政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据负责人介绍,目前该公司承建的多个项目已经陆续开工,生产经营逐渐步入了正轨。


2019年2月25日


该建筑公司因拖欠农民工王某某、陈某某等8人工资106310元被崇阳县人社局立案调查。由于已经将工资支付给包工头程某,该公司试图通过与程某协商,由程某支付拖欠工资。



2019年5月6日


县人社局以该建筑公司无故拖欠农民工资,未按《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的期限改正,对其处以30000元罚款。



2019年8月23日


该建筑公司将所有农民工欠薪付清,申诉农民工向县人社局出具了撤回投诉书。



2019年9月26日


该公司认为其并非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且对3万元的“顶格”处罚有异议,于2019年9月26日向崇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该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该公司又提出上诉,该案尚在二审阶段。




2020年4月份,崇阳县检察院在开展“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中,调阅了法院2019年行政诉讼案件的案卷予以审查。“这个案子基本事实清楚,纠纷的症结在于企业对于行政处罚金额不服,能不能通过调解实现案结事了?”在仔细审查本案案卷材料后,检察官先后走访企业、县人社局和县人民法院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尝试调解息诉。



“现在很多人认为我们公司拖欠农民工资,是无良企业,而且有官司没了结,对招投标和企业正常经营都有很大影响。我们也想尽快把这案子了了,但是我们觉得罚款3万元太重了,一直感觉有股气堵在心里。”走访过程中,企业负责人反映,从农民工投诉到现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对企业的社会形象造成了消极影响。加之疫情影响,公司处于停工状态,资金也存在一些困难。虽然对一审判决不服,企业也表达了想通过调解了结该案的意图。


此案虽在诉讼阶段,但属于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涉案企业因拖欠农民工资被县人社局行政处罚,但后来已支付了所欠工资,化解了社会矛盾,在法律框架内存在可以调解的空间。


在复工复产的关键时期,为依法促成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实现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消除诉累、避免诉讼程序空转的多赢共赢,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孙峥亲自阅卷,“紧盯”协调进度,多次与法院、人社局、企业协调沟通。


经过与涉案双方充分沟通,5月初,检察机关促成双方就化解行政纠纷达成共识——3万元罚款变更为1万元,该建筑公司撤回上诉申请。



平等参与 充分表达意见

Law

咸宁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毛武威参加调处会

崇阳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孙峥参加调处会

崇阳县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洪卫参加调处会

崇阳县人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石林参加调处会

企业负责人参加调处会


为促成调解协议正式达成,提升办案透明度,5月12日,崇阳县检察院召开该县首次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调处会,邀请案件相关方与1位省人大代表、2位人民监督员参加公开调处。介绍行政争议基本情况,释法说理,听取各方意见,同时,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指出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经过调处,县人社局与该建筑公司正式签署调解协议。


检察机关积极参与行政纠纷化解,减少了法院的诉累,拓宽了我们实质性化解行政纠纷的思路,对行政审判方式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崇阳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谭望明

省人大代表程飞燕

这是我第一次参加这种调处会,通过公开调处的方式,能够让双方能坐下来充分表达意见,有利于解开‘法结’和当事人的‘心结’,在依法办理的前提下,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实质性化解行政纠纷,从目前来看,能够帮助企业全力投入复工复产;从长远上来看,充分的释法说理实际上也为企业上了一堂法制课,更能促进企业的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

人民监督员林刚、邓文武



当天下午,该建筑公司已经缴纳10000元罚款,并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调处会后,检察官到该公司承建的污水处理厂项目实地了解复工复产情况和农民工工作环境。工地现场,工人们正有序进行施工作业,企业负责人表示,今后将依法经营,规范企业管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及赔偿金;逾期不改的,可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 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的;

(三)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来源:咸宁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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