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会要闻 > 内容

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罚金23万!通城黎逢明涉黑案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2020年9月27日18:26:11 来源:通城法院



 被告人黎逢明曾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7年刑满释放后继续参加以徐平保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9月23日,通城县人民法院对黎逢明涉黑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三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徐平保先后网罗被告人黎逢明及熊怀旺、吴三岗、徐寿(均已判刑)等人,并不断壮大势力,逐渐形成了以徐平保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被告人黎逢明为该组织的骨干成员,负责带领或指使张勇、黎浩等人实施参与违法犯罪活动。2018年,徐平保、熊怀旺承包开采马港流域河段河砂时,纠集刑满释放人员黎逢明、吴三岗等人巡查非法采砂、售砂,以威胁、恐吓手段迫使采砂散户缴纳采砂或售砂费,对该流域采砂行业形成非法控制。

 该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多次有组织地进行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串通投标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通城县隽水城区及马港镇一带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020年1月23日,被告人黎逢明迫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形势威慑,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黎逢明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纠集、伙同组织成员实施敲诈勒索5起;实施寻衅滋事2起,致3人轻微伤,其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因被告人黎逢明系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累犯,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黎逢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法律相关条款之规定,遂对被告人黎逢明作出如上述判决。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
下一篇: 孟祥伟在全市深化新时代党建引领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咸宁市委政法委、咸宁市法学会主办    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市政府大楼805    邮编:437100    办公电话:8126037

鄂ICP备17016068号          

鄂公网安备 42120202000182号


Copyright 2012 www.xnfxh.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咸宁市法学会 © 2017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