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出台《关于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
本网讯 通讯员刘长青、王国策报道:为贯彻落实市委书记、市委法治咸宁建设领导小组组长丁小强同志8月15日在全市法治建设工作会议上讲话精神,规范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9月11日,市委法治办、市政府法制办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关于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
《关于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共二十条,主要规定了以下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了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职责;二是规定了市、县两级政府负责人必须带头出庭应诉;三是建立了法院、政府法制办、党委法治办督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工作机制;四是确立了结果运用方式。
《关于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规定了立案、开庭、案后三次通报制度,即法院立案后通报法制办,政府法制办提醒应诉行政机关一次;开庭前发现应诉机关未出庭应诉时,及时通报党委法治办、政府法制办,党委法治办、政府法制办及时督促;开庭后法院向党委法治办、政府法制办通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情况,由党委法治办、政府法制办约谈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建立信息交流机制,每个季度通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
《关于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纳入依法行政和法治建设绩效考核范围。行政机关负责人未按规定出庭应诉的,取消当年评选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资格,并将该情况通报党委组织部门,记入领导干部法治工作实绩档案,作为考察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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