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年7月8日 16:39 来源:咸宁检察
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保障?……近日,根据省院和咸宁市院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相关要求,赤壁、嘉鱼、通山等地在协助做好监管场所疫情防控的同时,通过开展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巡查、对监狱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活动进行审查等,持续推进刑事执行检察各项工作落实落地落细,维护刑罚执行领域公正公平。
赤壁:巡查社区矫正工作
社矫对象在外省犯罪,按刑事诉讼法有关属地管辖原则,由外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和审判。怎么起诉书上载明的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与判决书不一致呢?
6月下旬,赤壁市检察院驻社区矫正检察室在《社区矫正法》正式实施(2020年7月1日)前夕,对赤壁市所辖基层11个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例行巡查过程中,发现社区矫正对象魏某的信息有误,于是迅速组织开展现场调查,通过与社区矫正部门沟通,最终,信息得以更正。
据悉,此次巡查由咸宁市院统一部署,赤壁市检察院社矫检察室重点核查了2020年以来新入矫人员的个人信息,抽查走访了25名在矫人员《社区矫正法》学习情况。在巡查中发现,社区矫正工作存在部分在矫人员人机分离、不按时间销假、不假外出、没有按照规定参加《社区矫正法》学习等情形。
发现问题后,赤壁市检察院社矫检察室及时与市社区矫正局共同“会诊”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对消除安全隐患提出了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
嘉鱼:监督一名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收监执行
日前,在嘉鱼县人民检察院的主动监督下,一名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情形消失的暂予监外执行人员被收监执行。
2016年3月31日 罪犯陈某某,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嘉鱼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万元。在交付执行中,罪犯陈某某被诊断为冠心病PCI术后,被嘉鱼县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并交付嘉鱼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执行。 2019年11月 嘉鱼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响应咸宁市院工作部署,督促罪犯陈某某参与咸宁市人民检察院于咸宁市中心医院组织的病情复查活动,并由上级检察机关委托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其所患疾病是否符合严重疾病范围进行鉴定。2019年12月26日,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武平安法[2019]临字第3387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显示:被鉴定人所患疾病不符合严重疾病范围。 2020年3月24日 嘉鱼县人民检察院收到罪犯陈某某的病情复查报告以及病情鉴定书后高度重视。因今年3月末,正是湖北省疫情防控关键时期,监管场所的防控工作更是不得有丝毫差错。 2020年5月25日 经过多方协商妥当后,嘉鱼县人民检察院向嘉鱼县司法局发出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建议嘉鱼县司法局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陈某某收监执行。嘉鱼县司法局收到嘉鱼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书后,同月27日向嘉鱼县人民法院提请对罪犯陈某某收监执行。 2020年6月9日 嘉鱼县人民法院决定对罪犯陈某某收监执行。 2020年6月24日 罪犯陈某某被收监执行。
通山:办理首例通过“网上追逃”成功收监案件
近日,在咸宁市院的指导下,通山县院通过“网上追逃”,成功将脱离监管长达三年之久的社区服刑人员舒某某从千里之外的浙江省收监执行。该案是通山县院在持续跟踪监督下,通过“网上追逃”形式成功收监的首起案件。
案情回顾
社区服刑人员舒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依法确定为2017年1月24日起至2017年5月23日止。2017年2月13日,罪犯舒某某到通山县司法局入矫后,即脱离监管,既未按照规定接受社区矫正机关对其监督管理和教育,又未按时报告其个人的活动情况。社区矫正机关多次与舒某某本人及其家属联系,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后果,但舒某某仍不改正,一直未到社区矫正机关再次报到。
通山县院在对通山县社区矫正局检查中发现该情况后,督促并配合司法机关、公安机关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找的同时,针对舒某的脱管行为及时建议司法机关向法院提出对舒某某收监执行的意见。2017年3月20日,通山县司法局依法向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发出撤销缓刑建议书,建议对社区服刑人员舒某某撤销缓刑。同年3月30日,成都市新都区人法院作出了收监决定书,以舒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决定将其收监执行原判刑罚,但是经多方查找,舒某某始终落不明,一直处于脱管状态。2017年9月12日,通山县司法局遂依据该裁定书向县公安局提请对罪犯舒某某实施抓捕并收监执行,但此时舒某某已失去踪迹,县公安局未能第一时间对其实施抓捕。
为有效捍卫法律权威,确保刑罚执行到位,通山县院立即向县公安局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该局对罪犯舒某某进行网上追逃。5月17日,舒某某在浙江省温岭市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收押至咸宁市咸安区看守所。
“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目的在于以检察权制约刑事执行权来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国家刑罚权的实现。”咸宁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王晓明介绍,今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审查监狱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242件,提出纠正意见32件,被采纳纠正32件;对全市看守所监管活动的不当情形共提出纠正意见75件,被采纳纠正75件;对全市社区矫正机构监管活动不当情形共提出纠正意见119件,被采纳纠正75件,监督收监不符合条件的社矫人员7人。在财产刑执行检察活动中,经监督已缴纳财产性刑罚金额2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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