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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检察职能创新社会治理

○王忠辉
  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创新是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应发挥检察职能,多措并举拓宽社会治理创新载体和完善社会治理创新机制,不断提升社会治理创新工作水平。
 
  一、要加强和创新对特殊人员的监管、教育、感化工作。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殊人员主要有: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取保候审的人等。这些非羁押的罪犯或等候审判的人,都存在一定危害社会的人身危险性,但为了更好地改造教育或医治疾病,政法机关将他们交由社区矫正、医院治疗或由担保人教育监管。但不管由何机关决定或直接进行教育改造监管,这都没有减轻作为法律监督者检察机关的责任。而这些人能否监管控制好,能否改造成功回归社会,不致再危害他人和公共安全,不仅关系到正常的社会管理能否保障公民、社会的生命财产安全,更关系到国家相关刑事法律政策的成功与否。近年来,通山检察院正确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案件,安排专人快速、高效办理,取得了良好效果。2014年,共依法不批准逮捕43人,作相对不起诉6人。成立专门机构,对20件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依法采取分案起诉、社会调查、犯罪记录封存、附条件不起诉和回访等措施,帮助失足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加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全面掌握318名矫正人员动态,督促在矫人员的监管改造,为他们教育、就业提供指导、帮助。同时,直接与街道社区和强制治疗医院等建立紧密的改造帮教体系,强化对被改造者或治疗控制对象(尤其是未成年罪犯)的个案化帮教,为这些人能早日回归社会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要切实履行保护相关人员正当权益的职责。刑事诉讼法修改后不仅突出了对犯罪嫌疑人、辩护人、代理人等的相关权利的保障,也增加了不少对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及亲属等的权利保护,加上原有的一些保障条款,检察机关这方面的任务越来越重。对此,检察机关要认真领会,探索落实相应保障救济措施和实施程序,积极履行好自己的监督职能,防止侵害或妨碍权利人正当行使权利。近年来,通山检察院按照“全面、全部、全程”的要求,全面规范审讯活动,实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实现了在“镜头”下突破案件的跨越,努力使办理的每件案件,经得起历史检验。
 
  三、要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检察建议既可产生于诉讼过程,如对不足以达到抗诉条件的案件向相关司法机关建议纠正等等,更可运用于诉讼程序之外,且在社会治理中能起到很好的积极作用。2014年,通山检察院结合职务犯罪典型案件,深入剖析发案成因,提出预防检察建议17份,推动有关部门建章立制、加强管理。对行政机关执法不规范的情形,发检察建议106件,督促有关行政部门正确履职,确保使检察建议在社会治理中发挥更好更充分的作用。
 
  四、要合理设置检察室,积极创新社会治理。实践表明,检察机关在完成自己法定职责的情况下及人力、物力、财力许可时,可以在特定区域设置检察室。这样,检察室不仅可成为检察机关创新社会治理的平台,而且还是检察工作走群众路线的一个有效载体。因此,检察室务必要尽可能地了解和掌握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所想所需,积极调处职能范围内的矛盾纠纷。在农村,检察室主要应积极开展乡镇村干部和企业员工等职务犯罪预防和嫌疑线索收集,以及涉检矛盾纠纷的调处化解工作;在城市社区,检察室主要应积极参与社区特殊人员的改造帮教矫正,开展公职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和犯罪嫌疑信息收集、社区涉检矛盾纠纷的调处等工作,以及完成机关委托的辅助办案任务。
 
  五、要认真履行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和执行合法性的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作出的规定,它在限制人身自由方面是介于羁押和取保候审之间的一种新强制措施,是政法机关进行社会治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管控的新手段。这一手段运用得当,既能节省人力财力和减轻羁押场所紧张问题,又能缓和嫌疑人、被告人与政法机关的对立情绪,有利于执法办案和对罪犯的改造。
 
  六、要不断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社会诚信机制对于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检察机关由于工作的需要,在执法办案和法律监督的过程中,会收集或接触到大量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违法违纪信息和不良诚信信息,故在建立社会诚信机制中能发挥积极作用。因此,检察机关在原有建立自成系统的犯罪和违法违纪信息查询机制的基础上,可深化推动联合其他社会管理部门,建立更大更全的社会不良信誉(用)征查询机制,进而逐步推动扩大建立全社会诚信机制。(作者系通山县人民检察院综合管理部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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