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两法衔接”推行阳光执法 市政府副市长刘太宗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提出:“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为此,我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在市政府的安排部署下,紧紧围绕“公开促公正”、“透明保廉洁”的指导思想,充分结合实际,坚持推动“两法衔接” , 坚决推行阳光执法。
一、突出“四个公开”重点,大力推动“两法衔接”工作。一是公开行政权力清单。各行政执法单位要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及目录的通知》(咸政发〔2014〕23号)规定,按照中央《决定》要求,在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全面公开单位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划定权力运行边界,将行政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二是公开行政执法人员信息。中央《决定》强调,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各行政执法单位要按照《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法治湖北建设的意见》规定,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开展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理,未取得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效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并在部门网站公开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人员姓名和执法证号,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三是公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央《决定》指出:“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各行政执法单位要在本部门网站公开上级部门或本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压缩行政执法人员权力寻租、权力滥用的空间, 促进行政执法公平公正。四是公开行政处罚文书。中央《决定》强调:“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结果公开。”《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法治湖北建设的意见》要求:“积极推行案例指导制度,坚决杜绝选择性执法、随意性执法。” 各行政执法单位要按照《关于推行阳光执法的实施方案》要求,在本部门网站上依法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公开保公正,破解“同城同事不同罚、同案同事不同罚”的老大难问题,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行政执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以“两个全面”为重点,努力推进“两法衔接”。 健全“两法衔接”长效机制,重点是合力推进“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与应用,确保案件信息全面准确录入。一是要全面接入。“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是实现中央《决定》提出的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的载体,未接入信息共享平台的单位要尽快接入,要做到无一家单位漏接。现在未接入的单位具体接入操作可联系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检察院指导操作。二是要全面录入。各行政执法单位除简易程序以外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及时录入并上传信息共享平台。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各单位要专人负责,录入要及时全面,录入的范围要全面,不截留,录入的内容要全面,不缺项,即按照应用软件列举的录入项目规范录入,不能缺少项目或省略内容。
三、以“两个专项监督活动”确定重点工作领域,推进深入开展“两法衔接”。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要用“四个最严”来监管食品药品安全,回应人民群众对改善生态环境和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迫切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为期两年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继续深入开展好专项监督活动,力争取得更大成效。自“两个专项监督活动”开展以来,全市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执法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力度不断加大,为深入开展“两法衔接”工作打下了扎实基础。
四、严格责任,努力提高阳光执法和“两法衔接”工作实效。一是要强化组织领导。各行政执法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及时研究解决阳光执法和“两法衔接”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健全工作机制,提供经费保障,明确专门机构、落实专门人员,切实将阳光执法和“两法衔接”工作落到实处。二是要强化检查指导。市政府法制办、市人民检察院要加强组织协调,定期开展阳光执法和“两法衔接”工作指导检查,有效推进阳光执法和“两法衔接”工作。三是要强化考核通报。依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法治建设绩效考核的意见》(鄂办发[2015]1号)精神,将阳光执法和“两法衔接”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将依法行政考核结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内容。在今年12月前,组织专班对各行政执法单位阳光执法和“两法衔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以促进不断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为咸宁绿色崛起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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