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之前不懂法律,不知道捕几只‘野鸡’后果这么严重,就把买的捕网放在水田边上,怪自己太无知,我真的很后悔,我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徐某在庭审最后陈述阶段懊悔地说。近日,经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徐某、张某因非法狩猎罪被法院判处罚金3000元。
2020年1月18日20时许,在湖北省野生鸟类禁猎期间,徐某和张某为过年弄一点钱花,就邀约一起猎捕野鸡卖钱。他们携带捕网二张,汽油发电照明机一台、帽式头灯一个、发电机一台,在咸宁市咸安区双溪桥镇某水田边狩猎了两只野鸡。次日晚上,二人又在同一地点捕获了两只野鸡。20日早上,张某在横沟桥某门店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21日,徐某主动到咸宁市森林公安局咸安分局投案自首。经鉴定,猎捕到的4只野鸡为雉鸡,系湖北省重点保护动物。 “野生动物是宝贵的自然资源,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生态系统平衡和保持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作用。被告人徐某、被告人张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非法捕猎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今年4月,咸安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依法告知了两被告人诉讼权利,讯问了两被告人并听取了他们的意见。两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鉴于两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徐某有自首情节,承办检察官依法提出了量刑建议。6月10日,咸安区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公认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徐某和张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并没收其作案工具。 办案检察官提醒,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种群的稳定性决定生态系统的平衡。疫情之下,非法狩猎、售卖野味的一时“贪念”带来的不仅是安全健康危机,同时也给公共安全带来重大风险。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从来都不只是一句口号。猎捕野生动物,一旦触犯法律,必将被严惩,广大群众切勿因贪利或是满足口腹之欲铤而走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具有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在禁猎区或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之一的,即构成非法狩猎罪。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 二、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对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行为,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 三、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四、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 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完善野生动物非食用性利用的审批和检疫检验等规定,并严格执行。 五、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校、新闻媒体等社会各方面,都应当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全社会成员要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移风易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六、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执法管理体制,明确执法责任主体,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查处违反本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对违法经营场所和违法经营者,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查封、关闭。 七、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依据本决定和有关法律,制定、调整相关名录和配套规定。

来源:正义咸安
上一篇:
赤壁市召开禁毒暨打击网络电信诈骗工作会
下一篇:
通山:开庭审理一起涉黑案件
咸宁市委政法委、咸宁市法学会主办 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市政府大楼805 邮编:437100 办公电话:8126037
鄂ICP备17016068号
鄂公网安备 42120202000182号
Copyright 2012 www.xnfxh.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咸宁市法学会 © 2017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