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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法学会的组织机构

    一、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由个人会员代表和团体会员代表组成,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延期或提前举行。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超过半数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审议本会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选举本会理事。
    二、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出的理事组成,任期五年。理事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理事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的理事出席始得举行。理事会的职权: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审议本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必要时可增免理事会个别成员。
    三、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任期五年。常务理事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的常务理事出席始得举行。常务理事会的职权:召开理事会会议和会员代表大会;在理事会会议闭幕期间,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必要时可增免常务理事会个别成员,提请下次理事会会议追认;聘请本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会长主持本会工作,召集常务理事会会议,对外代表市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工作。
    四、学科、专门研究会
  本会根据法学研究的需要,分别组成各学科、专门研究会。各学科、专门研究会设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会由组成该研究会的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理事会推选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主持日常会务。各学科、专门研究会在本会领导下负责组织相关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市法学会现有学科(专门)研究会  个:
    五、学会机关内设机构
    1、办公室 
    负责法学会机关公文、财务、保密、档案、联络等工作;负责会议的筹备组织、重要文件的起草和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机关后勤管理工作。
    2、研究部
    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法学研究活动,研究提出重点课题计划和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有关法律、法规草案的草拟、论证工作以及学术研究成果评审工作;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对立法、司法、执法、普法等实践活动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对策;负责《法治咸宁》栏目、《咸宁法学会网》等刊物。
    3、联络部
    负责会员发展、登记与管理以及法学院校(系),法学科研院所和司法部门的沟通联络工作,了解和反映法学界、法律界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负责开展同境内外法学团体和法律团体的学术交流与合作活动;进行法制宣传、法学教育和培养法学人才、法律人才等工作;负责法学会门户网站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市、州、县法学会根据本章程确定的原则、任务和组织形式,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开展工作;个人会员比较集中的单位,设立会员联络组和联络员,加强同会员的联系; 法学会机关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工作机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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