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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监督 | 出卖房产后仍拒不还债?崇阳检察:积极监督促使判决执行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者被判处刑罚

日前,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经崇阳县检察院调查核实并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被告人被判处刑罚,所涉民事调解内容最终得以执行。



案件基本情况


何某光曾是崇阳县一家钒业公司法人代表,2013年3月,向庞某某借款25万元作为生意周转资金,双方约定何某光每年支付3万元利息给庞某某。


2014年3月支付一次利息后,因为经营不善,3年间何某光未偿还庞某某任何本金及利息。多次讨要无果,庞某某向崇阳县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4月6日,崇阳县法院作出民事调解:由何某光与公司分三次偿还庞某某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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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何某光未履行和解协议内容,2017年9月20日,庞某某首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何某光仍未按照协议履行。


2018年1月11日,庞某某申请恢复执行,翌日崇阳县法院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采取财产调查措施,但并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将何某光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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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监督 发现线索

2018年8月,崇阳县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在开展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专项监督过程中,遵循主动监督与被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探索“事中监督”的方式方法,调阅了法院未启动执行程序、执行程序尚未终结、执行程序已经终结的案卷予以审查。


在调阅的所有案卷中,此案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何某光在崇阳县的房产已经被抵押,然而一份离婚协议书却写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处房产归何某光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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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调查  积极监督

为查明该处房产现状及具体情况,检察官赴京进行调查核实,查明何某光已于2017年12月20日以574万元的价格将该处房产出售,但所得价款未用于履行法院调解书确定的偿债义务。此外查明,2018年1月公司倒闭,何某光从9月开始在西昌市某工厂务工,所得工资未用于偿还庞某某的欠款。另外,在法院对其作出报告财产令后,何某光既未报告财产,也未依法履行偿债义务。


对案件进行细致审查后,检察官认为何某光存在拒不执行判决的事实,遂依法将该线索移送本院侦监部门并详细列出需要查明的事实材料,本院侦监部门审查后监督公安机关依法对何某光立案侦查。


债权得以保障  犯罪者终获惩处

2018年10月16日,崇阳县公安局对何某光网上追逃,2019年1月9日,何某光到案。2019年4月28日,何某光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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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何某光与妹妹何某丽和庞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何某丽一次性偿还庞某某借款本金25万元,庞某某自愿放弃其他申请执行请求。


近日,该院对和解协议履行情况进行了回访,何某丽已如期偿还庞某某25万元。至此,通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庞某某的权利最终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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